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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墨竹工卡县嘎则新区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20年01月15日    来源:墨竹工卡县    作者:罗广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切身

利益,经调查发现在干部职工周转房使用中,存在一人多房、无人占房、违规乱换房等现象,为切实整治违规使用干部周转房的问题,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修改《墨竹工卡县嘎则新区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对修改后的该《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墨竹工卡县嘎则新区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墨竹工卡县嘎则新区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县政府投资建设,按规定租金标准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无房在职干部职工租住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周转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政府办具体负责县直单位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周转房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县政府办负责建立健全周转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二章  建设和维修改造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联系相关建设单位对县直干部职工周转房进行维修改造。

第六条 周转房维修改造资金来源实行以周转房租金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包括:

(一)周转房租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单位自筹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租住周转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墨竹工卡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援藏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干部及经组织同意的志愿者(不含县公安、县检察院、县法院、中小学老师、医生及所有公益性、临时工)。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县无私房且双方均无周转房;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 县直干部周转房产权归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所有,有偿提供给住房困难的干部职工租住,租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办理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含干部职工及其配偶个人详细信息、住房情况、租住周转房情况、租金标准和金额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租住周转房的,由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干部职工个人申请书;

(二)本人及配偶所有住房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干部职工租住周转房应缴纳相应租金,从周转房分配次月起计算并收取。周转房租金标准和租金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执行,结合我县实际,房租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算并收取,由县财政从干部职工工资中统一扣取,存入县财政设立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周转房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第十一条 租住在县直周转房的干部职工需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周转房,不得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不得转让、转租、侵占、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周转房从事非法活动,获得非法利益。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不得出售或抵押,不得变更周转房性质。

第十二条 所有从乡镇借调到县直单位的工作人员、西部志愿者原则上两人合住一套40m2的周转房。若借调期满后返回乡(镇),需及时向县政府办备案并上交周转房钥匙,若借调期满后正式调入县直单位,则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入住嘎则新区干部职工周转房。

第十三条 由于干部周转房数量有限,故优先解决在墨竹无住房的干部职工,对于在墨竹有私房及其他周转房的干部职工暂时不予分配,待房源充足后可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考虑,若有干部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周转房或将周转房以任何形式买卖、转租、转让他人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周转房并在三年内取消入住干部职工周转房资格,并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若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干部职工应向县住建局及时报修,住建局应负责及时安排施工队进行维修。若干部职工自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由干部职工自己修复或赔偿。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干部职工自行赔偿,对拒绝按期腾退周转房,也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干部职工在我县有私房或夫妻双方一方有周转房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周转房结构及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周转房租金累计在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

(五)住户承租周转房闲置六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利用承租周转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周转房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管理单位权益的。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做出终止周转房租赁合同决定后,应当在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腾退周转房,并说明理由。

在县城内无房住户,应在接到县政府办做出的腾退周转房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周转房;在县城内有房住户,应在接到县政府办做出的腾退周转房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周转房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纳入监察部门职能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周转房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县干部职工家庭在我县有私房或在县城范围内有两套以上(含两套)周转房等违规占用周转房情况的,必须及时主动腾退县里占用的周转房,对不及时主动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或隐报、瞒报、谎报个人周转房和其他住房情况的,占用周转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收取房租,由县财政局从干部职工工资中统一扣取,存入县财政设立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周转房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第十九条 各乡(镇)所有干部职工在所属乡(镇)已分配到周转房,但在县里仍占有周转房的,必须及时主动腾退县里占用的周转房,对拒绝按期主动腾退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收取房租,由县财政局从干部职工工资中统一扣取,存入县财政设立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周转房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第二十条  任何干部职工调离我县时,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需调离人员出具周转房交接证明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从而确保我县周转房的有效管理。若存在干部职工已调离我县,但还未腾退周转房的,必须及时主动腾退县里占用的周转房,对拒绝按期腾退周转房,也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负责地上报本单位干部职工入住周转房等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对隐报、瞒报、谎报本单位周转房相关情况或姑息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周转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县城因为提拔、调动等原因,工作关系转至乡镇的,一个月内退房,并报县政府办备案;超出期限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收取房租,由县财政局从干部职工工资中统一扣取,存入县财政设立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周转房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负责地上报本单位周转房和干部职工周转房等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要求本单位职工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对隐报、瞒报、谎报本单位周转房情况或姑息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周转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范围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对擅自拆除、出租、转让和出售周转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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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