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对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各级民政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连续10年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750元提高至5340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947元、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773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010元。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3.79万人、农村特困人员12100人、城市特困人员368人,实现了“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困难群众获得感极大增强。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平措旦增介绍,2023年1月,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要求,结合近年来低保制度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据了解,新修订的《低保办法》和《特困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握社会发展趋势,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兜准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适度扩大低保和特困人员的保障范围,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流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