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线、井盖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负责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洗车场、停车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加气站的综合管理。参与城市重点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接收移交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容管理。负责民族特色文化市容营造和保护工作,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负责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节日装扮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灯光等设施的设置。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编制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园林景观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承担管理地下管线、给排水管道、输油气地下管道等城市地下设施及井盖设施、架空杆线的责任。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八)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负责城市运行监测。组织、协调、指导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和长效机制。
(十)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业管理及行业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负责燃气供热类、固废处理设施类、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类等重点领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乡(镇)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审批和行政许可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市绿化方面: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管城市建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城市绿化工作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县自然资源局统筹指导全县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规划区的林木病虫害防治和古树名木监管等工作。城市规划方面: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行使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违法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排查发现、核查认定及批后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2.与市生态环境局墨竹工卡县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行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乱倒污水行为、露天占道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占道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市生态环境局墨竹工卡县分局负责行使违法堆放、倾倒危险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县停车场审批及违法设立停车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县公安局依法履行人行道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4.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县区范围内城市供水、排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县水利局负责城市自备水源、城市建设施工降水工作。
5.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行使沿街流动商贩及未经批准,非法设置、张贴各类小型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与县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路灯照明和桥梁涵洞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运营行业管理工作。
7.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执行、技术标准、安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