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关于文化、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文化、旅游、文物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负责墨竹工卡县推进国际文化旅游城市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组织管理全县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墨竹工卡县旅游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交流合作。拟订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全时旅游发展。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节庆会展工作。
(四)承担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责任,指导全县文艺事业及文艺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参与协调全县公共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配置。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协调落实文化产业项目,指导、监督全县文化设施建设。
(六)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文化普查、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七)组织实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协调重点旅游区域、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等各类旅游业态的规划开发,推动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特种旅游等新型旅游业态发展。指导全县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
(八)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和娱乐场所审核报批工作。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九)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建设,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资体系建设。
(十)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调查研究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趋势。监管文化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十一)负责拟订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2星级及以下宾馆(饭馆)、2A级以下旅游景区、特色民宿的等级评定。
(十二)指导和协调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承办文物单位和文化遗产的申报、公布工作。负责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开展文物登记和保护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承担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镇、村)的保护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协调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指导、监督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巡查、隐患整改,以及文物修缮和保护建设工作,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五)负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
(十六)推进文化、旅游和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文物行业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十七)负责管理文化、旅游、文物系统的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
(十八)管理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与县宗教事务局的职责分工。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寺庙文物保护工作。县宗教事务局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寺庙文物保护工作。县文化和旅游局和县宗教事务局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寺庙文物保护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