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玛乡请示报告制度
为确保政令畅通,促进甲玛乡工作高效运行,防止重要事项的压误、漏办,特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1、县委、县政府要求办理的事项。
2、县直各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
3、党委、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和对某项工作的安排、建议。
4、各办、所、站主持召开的会议。
5、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到乡下乡工作。
6、重大党政工作信息的上报和工作落实情况反馈。
7、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1)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
(2)火灾、水灾、地震、冰雹等重大自然灾害及险情;
(3)涉及人畜共患的较大的疫情;
(4)县委、县政府明传电报、书面、电话通知等。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
1、凡涉及党委、政府安排的重大工作事项,一律由分管领导文字报告的形式请示,待书记或乡长签批意见后,分管领导按职责和要求抓好落实,完成后写出书面报告,连同请示报告一并报书记或乡长。
2、部门工作或业务性工作由办、所、站负责人直接向主管领导请示报告,由分管领导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办、所、站负责办理。
3、涉及临时性重大事项,如县直主要领导到乡下乡工作,党政办公室接到文字或电话通知后,要弄清情况立即登记,及时报分管领导和书记、乡长。
4、落实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反馈,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书记、乡长批准后上报,并由党政办公室做好登记。
三、请示报告制度要求
1、凡涉及请示报告事项,领导签批前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用原稿纸起草,不得用其它纸张、笔或铅印。
2、严格按照程序请示报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或借故推拖,影响工作落实。
3、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请示报告或不负责任的乱请示,造成矛盾或工作被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对重大事项和紧急通知报告不及时,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