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卡镇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墨竹工卡县财政局于2019年1月25日下发《墨竹工卡县镇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镇财务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现金管理
(一)下列范围可使用现金
1.合法合规发放的各类资金,补助等福利待遇。
2.专项资金,主要为农牧民各类补偿、补贴。
3.符合规定的其他支出,含各类小额的办公费用支出及其他。
(二)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天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但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三)镇5000元(含5000元)人民币以上开支,须经对公资金账户进行转账,必须要付合同及商家三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小额资金支付要填写收货单(两人以上签字盖章),超过5千以上要填写验收单,尽量减少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四)涉及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需经镇长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财务支出的依据,涉及1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要货比三家,填写采购单、询价单、声明以及验收后填写验收单(采购单位及供货商盖章签字)
(五)出纳人员应按规定权限审核付款凭证、原始凭证,待凭证齐全后再办理相关业务。未经审批签章或者超过规定权限审批的,不得经办业务。
(六)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
(七)出纳员、会计人员应及时清点现金,并与账面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如发现库存现金与账面数字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八)出纳账要按照规定及时结出当月收付款的发生额和余额与总账核对,查实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现金应放入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十)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定额,不准坐支,挪用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全实存与现金账面相符。
二、严格财务报销
(一)报销程序。依据财务报销审核程序,按谁使用谁报销的原则,报销人填制报销凭证并签字,乡镇出纳人员验收票据,县支付中心镇财务会计人员审核票据,涉及资金5000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核签字;涉及资金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由镇长审核签字同时后附镇党委会议纪要作为支出依据;涉及资金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必须报镇分管县长审核签字。
(二)票据要求,报销票据应当真实、合法、合理,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将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所有发票、凭证的报销,必须要内容完整,金额计算正确,大小写相符,字迹清晰,开票日期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缺一不可。
(四)必须有效防止白条入账,实在不可避免的白条入账,应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符合性、非经营活动性等五个特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到个人行为,如拆迁赔偿、各类农牧民资金补偿费,征地补偿旨,矿产资源费、专项资金;抚恤金、救济金、各类慰问金等福利补助,但须有相应的赔偿协议、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领条等证明文件。
2、零星无票行为。如零星工程费、临时工费、小额维修费等,但须有证明人签字、收款人收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领条等证明文件。
3、一般性支出,如食堂购买的肉类,蔬菜,粮食以及金额较小的业务费用支出:非经常性的支出即各种赔偿、补助等真实性发生的业务。但须有实际的支出明细以及收款方和付款方证明人签字验收。
(五)接待费用报销,依据《拉萨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拉委厅发【2014】27号)及《墨竹工卡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墨政发【2014】27号)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各类就餐费用因按规定收取餐费,不得以各种名义进行抵冲。
(六)差旅费报销,依据《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藏党发【2013】16号)、《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藏财行字【2014】22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差旅住宿经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藏财行字【2015】47号)及拉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拉委厅发【2015】40号)、县委《关于规范墨竹工卡县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墨委发【2017】6号)等相关规定,干部职工出差培训等费用报销,应出具相应文件,提供原始报销凭证,通过审批手续后到财务报销。
(七)镇应严格按照《拉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墨竹工卡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配备使用公务车辆。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油料费报销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报销个人油票、违章罚款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车辆维修上万必须有分管县长在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上签字,1万元以下维修及保养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在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上签字即可。)
(八)各类经费的票据应在每月结账前报销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管财务领导报批。
三、个人借款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支公款,如因公借支公款的,应先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用途及经办人姓名,借款金额上限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基数,超过5千以上待上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借支。
(二)因公借支公款的,不得以白条抵借款或其他理由拖欠借款,还款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三个月不归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直接扣还。
(三)调离原单位的个人,须及时结清单位借款。
四、严肃财政纪律
(一)镇应当设置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出纳应具备相应专业资格。
(二)镇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统一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不得设置账外账。
(三)镇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拉委厅发【2015】40号)及《关于规范墨竹工卡县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墨委发【2017】16号)规范干部职工福利发放。不准巧立名目、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及市委“八项要求”、县委“八项守则”等,滥发资金、津贴补贴、福利或实物,以及挪用公款公物等。
(四)镇财务应当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规范惠民资金的兑现。积极对接银行、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惠民政策资金发放到户,严格实行“一卡通”制。
(五)镇财务应对单位购置、上级拨款购量、外部调拨、奖励、赠送的交通、通讯、办公设备等耐用消费品,统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确定使用人和保管人员,组织力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于损毁、报废、转移的固定资产应当办理移交或核销手续,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处理固定资产。人员调动、退休时应事先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再办理其他手续,造成固定资产遗失的,由使用人或保管人按原价进行赔偿。
(六)会计、出纳依法履行会计、出纳的职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镇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外出培训或离职,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五、加强档案管理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价值的财务资料均应归档。
(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按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三)会计档案资料不得携带外出、损毁,凡查阅、复制、摘录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
(四)财务档案资料要做到要素齐全、分类合理、期限准确,排列系统,编目有序,便与保管和查询。
六、采购限额标准
(一)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服务类、货物类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以下修缮、装饰及改扩建实行部门采购。
七、采购方式审批
采购部门按政府采购计划报采购申请,并审批。
(一)单次采购在5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经部门集体研究出台会议纪要,自行采购,应由镇人大,采购办公室一名人员及财务一同采购。
(二)单次采购5万元(含5万元)至3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长审批,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 。
(三)单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并实施集中采购。
(四)单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县长审定,报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井实施集中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县长审定后,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五)项目验收结算,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凭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书、发票等资料核销结算供应商采购资金,最后完成资料备案归档。
(六)采购流程
1.向县财政采购办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批复文件(单次超5万元以上)
2.采购办对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3.采购办组织采购办领导小组成员及采购单位人员开展采购活动
4.采购小组根据采购内容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质量,价格等方面对比,并从中选择一家质量过关。价格优惠的供应商(镇政府1万元至5万元以下采购按上述要求进行三家对比)
5.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6.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供商品、劳务,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7.采购单位验收确认后模据资金批复由财政或采购单位进行转原或电汇付款
(对需零星采购的物品,根据采购实际,购置经费原则上实行转账或电汇,因采购物品分散,日购置资金额度较小(5000元以下)等特殊情况,可实行现金形式支付。)
八、本制度从出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