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司法局2025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墨竹工卡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构成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墨竹工卡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墨竹工卡县司法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行政机关。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是承担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在本县的贯彻落实措施,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县委全面依法治县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二是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三是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四是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县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决策论证,为县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五是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责任,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六是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监督全县人民调解及基层司法所等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七是负责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八是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工作。
二、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设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派出机构:在各乡镇设立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承担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等职能。
三、部门预算构成
本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表格详见附件。2025年墨竹工卡县司法局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25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40.45万元,比上年增加210.38万元,增长91.44%,主要原因是:在扎雪乡、扎西岗乡新建2个司法所,工卡司法所“第二批流动司法所”购置车辆1辆;支出预算440.45万元,比上年增加230.07万元,增长91.44%,主要原因是:在扎雪乡、扎西岗乡新建2个司法所,工卡司法所“第二批流动司法所”购置车辆1辆。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部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2.5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下降16.67%,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压减“三公”经费。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下降16.67%,主要原因是:尽量减少公务用车。2025年公务用车购置1辆、保有2辆。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82.24万元,比上年增加43.56万元,增加31.41%,主要原因是局内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等资金数量上涨。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本部门未安排政府采购。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20日,本部门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房屋360平方米,车辆1辆,单价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在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41.45万元,主要是:第二批流动司法所需购车1辆,价值27.45万元,局内办公设备需更新,并需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行政复议审理室、听证室建设。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25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42个,资金440.45万元,实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其中本部门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如下:
重点项目 |
预算数(单位:万元) |
绩效目标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72.14 |
扎雪乡司法所项目108万元、扎西岗乡司法所建设项目108万元,申请结转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后续支出。 |
基层司法业务 |
122.60 |
用于司法局日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包括购买第二批流动司法所购车等。 |
普法宣传 |
8.00 |
用于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制作宣传册等活动。 |
公共法律服务 |
43.00 |
用于支付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费用及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费用。 |
法治建设 |
4.00 |
用于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
其他司法支出 |
8.47 |
由于司法局业务工作的开展,确保司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预算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行政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用于维持行政(参公)单位机构运行的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医疗费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经济科目对应的预算资金。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二、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或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