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行罚〔2026〕20001号)
墨市监行罚〔2026〕20001号
当事人:西藏鹏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40127MA6TFMU82X
住所(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32126*******518
联系电话:189****554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1月16日,本县燃气安全专班联合检查发现,墨竹工卡重庆香锅王养生汤店使用的5台“火言”牌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核查该批灶具系你公司销售。2026年1月17日,本局依法对重庆香锅王养生汤店进行现场检查,扣押涉案“火言”牌燃气灶5台;2026年1月19日,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火言”牌燃气灶,现场发现并扣押无熄火保护装置的“HUADI”牌燃气灶4台。2026年1月21日决定立案查处。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4年年底从拉萨市堆龙建材市场附近购进“火言”牌燃气灶5台,2025年年初,以7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重庆香锅王养生汤店;2025年2月从上述同一渠道购进“HUADI”牌燃气灶4台,拟售价85元/台。上述两款燃气灶均为不合格燃气灶具产品,且你公司购进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票据及经营资质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台账,未履行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重庆香锅王养生汤店负责人购买付款记录截图,法人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6年3月25日,告知当事人马生彪行政处罚内容,至2026年4月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你店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2.没收已销售的“火言”牌燃气灶(5台),及在售的“HUADI”牌燃气灶(4台);3.不予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罚款1380元(壹仟叁佰捌拾元)(综合货值金额×2倍=(5台×70元+4台×85元)×2=138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共计1380元(壹仟叁佰捌拾元),缴至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没收的不合格产品由本局依法处理。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无内容。
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