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处罚〔2026〕1007号)
墨市监处罚〔2026〕1007号
当事人: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墨竹工卡关洼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40127MAC83EXL2R
住所(住址):墨竹工卡***办公楼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1282*******81X
联系电话:173****7664
联系地址:安徽省界首市大黄镇*****关*1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4月15日,经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白桃乌龙茶、椰子汁、法式香奶面包、江孜青稞酒、百岁山矿泉水均已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现场没收了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执法人员在墨竹工卡关洼超市发现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白桃乌龙茶、椰子汁、法式香奶面包、江孜青稞酒、百岁山矿泉水。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经营额总计213元人民币,且该店已出现两次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墨竹工卡关洼超市合法经营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现场情况与该店现场经营情况一致。
案件性质:墨竹工卡关洼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减轻处罚,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减轻处罚。
依据及处理意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食品;
2.罚款2000人民币(大写:贰仟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