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处罚〔2025〕20008号)
墨市监处罚〔2025〕20008号
当事人:韩**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墨竹工卡县银门五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40127MA6T49PF2F
住所(住址):墨竹工卡县****城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3218*******517
联系电话:155****0183
联系地址:墨竹工卡县*****桥旁边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张玺(执法证号:26010421011)、格桑加措(执法证号:26010430011)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1台“火言牌”家用燃气灶具,无3C认证标识、无熄火保护装置,涉嫌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产品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依法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未能提供。2025年12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日对经营者韩乃比友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如实陈述:涉案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进货数量1台,进价120元/台,标价200元/台,未建立工业产品销售记录,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无其他库存及销售痕迹。
上述调查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液化气燃气灶产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标识,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涉案不合格产品数量及扣押情况;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以及涉案产品进货、销售情况和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扣押的涉案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1台,证明,证明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
拍摄的产品照片,佐证涉案产品的现场状况及不合格特征。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6年4月1日,告知当事人韩乃比友行政处罚内容,至2026年4月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液化气燃气灶产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及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需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涉案产品数量少、未售出、无违法所得、配合调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无3C认证、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火言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
2.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00元(计算方式:200元/台×1台×2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需携带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没收的不合格涉案不合格产品,由本局依法处理。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