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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处罚〔2026〕1010号)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26年05月29日    来源: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刚组 访问量:

墨市监处罚〔2026〕1010号

当事人: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墨竹工卡唐云蔬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40127MA6T60461M

住所(住址):墨竹工卡****1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222*******356

联系电话:178****3099

联系地址:重庆市开县长****村6组10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5月8日,经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郫县豆瓣酱、冒鲜族冒菜底料、全清红油豆瓣、牛味居蹄花汤炖粉、小米辣均已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现场没收了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执法人员在墨竹工卡唐云蔬菜店发现存在销售过期食品:郫县豆瓣酱、冒鲜族冒菜底料、全清红油豆瓣、牛味居蹄花汤炖粉、小米辣,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经营额总计237元人民币,为今年第二次出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且2024年底因同样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墨竹工卡唐云蔬菜店合法经营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现场情况与该店现场经营情况一致。

3.询问笔录,证明该店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墨竹工卡唐云蔬菜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减轻处罚,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减轻处罚。

依据及处理意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食品;

2.罚款3000人民币(大写:叁仟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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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