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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处罚〔2026〕2004号)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26年05月29日    来源: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刚组 访问量:

墨市监处罚〔2026〕2004号

当事人:唐*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墨竹工卡腾达汽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40127MA6T33X5XP

住所(住址):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号52、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22921*******3618

联系电话:150****4047

联系地址: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店号52、5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MEDARLL”牌系列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军工品质值得信赖”等字样,店面招牌上亦使用了“军工品质始终如一”的宣传语。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提供了两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2024年6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MEDARLL牌柴油车用尿素溶液开展监督抽查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P202401738),所检项目符合GB29518-2013标准,产品质量合格。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进一步核查并拍照取证。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认证证书均已过期失效。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是2017年开始销售涉案品牌,年均销售额约10万元,利润率约20%,调查期间,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涉案产品、拆除相关违法宣传招牌,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2026年5月11日,对该案决定予以立案查处。

上述调查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MEDARLL牌系列产品外包装及店面招牌,使用“军工品质值得信赖”“军工品质始终如一”广告用语。其持有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已过期失效,无法提供有效军工资质,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自2024年1月21日至2026年5月,当事人在无有效资质情况下持续使用上述宣传,违法时长2年4个月。产品及广告物料由上游供货商提供,当事人未严格审查资质有效期,属过失违法;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案发后已完成整改,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证明墨竹工卡腾达汽修部合法经营资质及法人身份信息。

  2. 2026年5月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违法宣传客观情况。

  3. 2026年5月1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确认、进货渠道、整改情况及配合调查情况。

  4. 过期《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无现行有效军工资质。

  5. 现场检查照片、宣传招牌及产品包装照片若干,证明违法广告发布情况。

  6. 检验报告(编号:YP202401738)1份,证明涉案柴油车用尿素溶液质量合格。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6年5月15日,告知当事人唐文俊行政处罚内容,至2026年5月2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及店面招牌使用“军工品质”“军工品质始终如一”相关内容进行商业宣传,属于商业广告活动。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1.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3.广告物料由供货商提供,主观过错较轻;4.产品质量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经通过县市监局集体讨论一致同意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结合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下架涉案产品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需携带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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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