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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竹工卡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18年04月26日    来源:墨竹工卡县    作者:侯永红 访问量:

各乡(镇)、县(中)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县农牧(科技)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墨竹工卡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墨竹工卡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做好畜牧业生产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合理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西藏自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规范(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根据《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西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生产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范围的划定。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文物保护单位、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

三、划分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01-2030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等。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西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四、基本概念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是指达到自治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为:300≤生猪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300只≤肉羊年出栏、5000只≤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肉鸡肉鸭年出栏。

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300头、20头≤奶牛存栏<100头、2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50只≤肉羊年出栏<3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5000只、1000只≤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禁养区划定

(一)宣传动员(2018年2月15日—2月20日)

墨竹工卡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部门职责、召开动员大会专题部署畜禽养禁养区划定工作,各乡镇要组织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宣传好畜禽禁养区划定意义,动员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及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二)摸底调查(2018年2月20日—2月28日)

以县为单位,县农牧部门、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对畜禽养殖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名称、饲养种类、存栏出栏量、占地面积及禽舍建筑面积等情况。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禁养区划定范围。

(三)划定范围(2018年3月1日—3月10日)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墨竹工卡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比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

黑颈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禁养区外扩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3.重要河流岸带区

墨竹工卡县境内墨竹玛曲河、拉萨河、雪绒藏布河、斯布沟、扎雪米洛沟和甲玛沟六条河流,距离河岸两侧安全水位警戒线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4.重要水库

直孔电站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平方向外扩500米的范围为禁止养殖区域。

5.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所划定的范围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城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6.文物保护单位

墨竹工卡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拉康、日追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

7.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边界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城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其他区城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自治区级以下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禁养区划定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8.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四)核定边界(2018年3月11日—4月11日)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聘请有资质公司,实地测绘制图,汇总成果,并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核。

(五)报批公布(2018年4月11日—4月15日)

县区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地市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划定归档(2018年4月15日—4月20日)

县农牧部门、环保部门将划定后的禁养区图册,表格、文档等成果进行归档,上报市,自治区农牧和环保部门验收、核查。

六、管理措施

一是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是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是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

四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是县发改、环保、农牧、国土、住建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单、开会宣讲、入户宣讲等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定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四)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五)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环保、农牧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有机复合肥加工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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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