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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竹工卡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22年04月15日    来源:发改委    作者:扎西玉杰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全面规范建筑市场准入程序,着力破除招投标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平台之外无交易,无需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本级基建规定执行,进一步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服务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拉萨市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拉发改【202110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地施工企业,是指本地农牧民施工企业和本地群众注册的三级资质施工企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投标、建设、验收、移交过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选定原则

第五条 施工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下,且本地农牧民施工企业资质承接范围内项目,原则上交由本地施工企业实施。本地农牧民施工企业资质不能承接的,原则上交由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建设单位在提交施工企业选定请示之前,应取得县住建局工程资质、信用评价、信访记录审核意见。

第六条 施工单位选定工作实行推荐制,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决策选择三家并推荐一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县基建领导小组备案。单项合同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决策选择三家并推荐一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县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县直部门为项目法人,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乡(镇)为项目法人,由乡(镇)通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报基建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监理、设计、地勘、环评、灾评、水保、节能、水资源论证等中介机构选定工作实行推荐制。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内,由建设单位集体决策选择三家并推荐一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县基建领导小组备案;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决策选择三家并推荐一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县基建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将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详见附件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参建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企业诚信管理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强化监管。

第三章考核细则

第九条 县基建领导小组对本地施工企业实行单个承建项目动态考核制,考核内容分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管理、安全生产、信访稳定五个方面。综合评分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详见下表1

1

考核

等级

首次承建范围

累计承接范围

累计方式

备注

A

400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内

按项目竣工

验收动态清零

B

200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内

C

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内

D

取消其2年内本县区域内参与资格,期满后按C执行

E

永久取消其本县区域内参与资格

备注:本办法所指项目竣工验收,是指通过现场实体验收且资料齐全。

第十条 考核工作从考核细则发布之日起试行,在首轮考核结果公布前,51家本地施工企业实行全覆盖推荐,即每个本地施工企业均能推荐承接符合资质承揽相关范围内一个项目。建设单位在推荐施工单位时,根据县基建办《本地施工企业备选清单》,选择未推荐企业,无需推荐三家。在首轮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正式实行第六条中选择三家并推荐一家制度。

第十一条 本地施工企业以外的施工企业考核办法和考核内容参照本地施工企业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合格企业将允许继续承接本县区域内施工项目,不合格企业将取消在本县区域内的参与资格。监理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动态考核结果以县基建领导小组名义通过政府门户网、微墨竹等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在选择推荐施工企业时,应参照考核结果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本地农牧民施工企业数量,根据基建考核结果和县住建局资质审核规定,作相应动态调整,新增本地农牧民施工企业按照C等级执行。本地群众注册的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在20211231日内办理完成的,纳入《本地施工企业备选清单》,享受县政府扶持政策,原则上不再另行增加。

第四章 前期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及项目储备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墨竹工卡县实际情况,制定《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原《墨竹工卡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基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附件二:《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管理规定》

附件一: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6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墨竹工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及项目储备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6部规章的决定》修正(财政部令第90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墨竹工卡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前期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全县范围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前期工作,以及项目环评、风评、能评、水保、勘察、咨询评审、水资源论证、林草报告、保护区手续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水资源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费用一并纳入本级前期经费使用范畴中。

第四条前期经费的使用、安排和管理坚持预算管理、责任挂钩、滚动回收、绩效考核的原则,建立谁使用、谁归还的滚动回收机制(水资源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除外)。

第五条前期经费的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监管等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前期经费预算的组织申报、计划安排等工作。

第七条各项目单位是前期经费回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前期经费的回收。

第八条县财政局是前期经费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前期经费的统筹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九条前期经费使用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确保前期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十条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上级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前期经费资金、部门专项资金等;按规定滚动回收的前期经费资金;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可统筹用于前期经费的资金。

第四章经费使用条件和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安排前期经费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拉萨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发展和建设规划的项目;或经国家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墨竹工卡县重点建设规划项目;

(二)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已经取得区市县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意见的项目;

(三)属于国家鼓励发展,对墨竹工卡县经济、法治、民生、环境、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需要提前开展项目可研、开发和储备的项目;

第十二条前期经费以建设项目为载体,主要用于争取国家、自治区、拉萨市上级资金,对单个建设项目安排的前期经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计划投资的10%以内。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向县发展改革委申报,临时需要前期经费的可以单个项目提交申请报告。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收到的项目前期经费申请报告或年度计划,核实项目安排计划情况。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工作计划。

临时需要申请前期经费,并计划从预算安排的前期经费中支出的,计划支出在100万元以内的,提交县基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计划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年度政府投资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的必要性;

(二)前期工作执行计划(如前期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内容等);

(三)前期工作预期成果或项目产生的效益分析;

(四)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计划;

(五)前期工作经费提出的标准和依据(如编制专项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收费标准等)。

第六章拨付原则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经费按工作进度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单位在与相关单位(设计、地勘等)签订正式合同之前需将合同报县发展改革委签署意见,同意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未纳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安排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要将有关情况报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备案,避免重复安排资金。

第七章前期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县发展改革委定期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若发现有违反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立即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的项目前期经费。

第十九条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每季度末向县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在基建会上按季度通报。

第八章前期经费回收

第二十一条凡由本级项目前期经费支持的项目前期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归还已下达的项目前期经费,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项目前期经费回收清算核对工作,避免重复安排。

第二十三条根据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对批准建设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前期经费投入应当统一计入建设成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落实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从项目到位资金中归还前期经费安排的周转性前期经费,不得以项目资金缺口为由影响前期经费垫付资金的滚动回收。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县财政局应当定期通报前期经费滚动回收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全额收缴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前期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相关规定,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前期经费,不得用于非项目前期工作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对随意变更前期经费或者收到资金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核实后,在全县范围内对相关责任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于中央和上级部门有单独规定的前期经费资金管理,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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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扎西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