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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23年03月23日    来源:墨竹工卡县人大    作者:罗广 访问量:

墨政发20231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313日第十四届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3次党组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23323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则》《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墨竹工卡县委员会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区党委、政府和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区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西藏工作的着眼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做好“四件大事”,落实“八大任务”,实现“四个确保”,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不断开创墨竹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墨竹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落实区党委、政府和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服从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县长出差、休假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墨竹期间,可指定1名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

  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意见。

  人民政府实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决策部署。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县政府应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意义,都要赋予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都要赋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都要有利于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各族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第九条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自治、拉萨市党委、政府和工作部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质量安全,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强化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健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二条  优化公共服务,一切工作都向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奋力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第十三条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固树立、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创建国家生文明建设示范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四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十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县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县司法局审查、修改或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报送县政府前须经过广泛论证和合法性审核如该事项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事项,由县司法局审核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立法机构的审核和协调作用,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密切同各族群众联系,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每年深入基层时间不少于45天,撰写调查报告不少于1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重要编制、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提交县委决策的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必要、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应当率先征求意见建议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强化执行落实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县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县长与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实行责任制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拿出说干就干、马上就干、干就干好的工作劲头,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并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县政府督查要加强督促检查力度,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每月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县政府报告,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抓落实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重要事项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力度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应认真执行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各部门应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县政府领导负责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及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审判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舆论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及各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区、市、县人大的重要决议、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三)研究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政府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及直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各党组成员参加,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传达人、汇报人须为分管县级领导或交叉代管领导,各相关单位负责人补充汇报。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区民委、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组织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学习,举办学习讲座。

(三)研究部署政府工作中的意识形态、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根据县委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

(四)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五)研究需提交委、人大讨论决定的有关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

(六)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七)审议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审议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使用财政存量资金

(八)审议需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改革、重大项目、300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大额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巡视、审计、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需提请县委、县人大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九)研究县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

(十)下列重大事项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审议:

1.政府党组需定期向委常委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预算调整,重大改革事项、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大事项。

3.使用财政存量资金及重大工程变更,县属国有企业大额资产处置和企业改制方案,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4.全县土地储备和供应,基准地价调整,县乡两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县级重大发展规划,重点资源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6.党组书记决定提交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当月的8号、28号,如遇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安排。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请示党组书记同意后召开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需严格按照通知时间报备政府办审核,严禁临时增加未经审核的议题

四十  县政府常务会议成员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国务院、区市重要文件和重要精神;听取各部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经济发展政策和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事务

)研究决定除县政府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外,需由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土地审批、重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3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政策措施制定等事项

讨论其他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当月的18号,如遇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当月28日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原则上传达学习、研究审议议题由分管县级领导或交叉领导汇报,部门补充汇报;听取部门工作的由各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四十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常务副长、副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根据需要由县长确定召开。主要任务是:

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

(三)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十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  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分管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县长审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前3为议题提交截止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新增议题。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分管负责人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未经专题会充分沟通协商的议题,不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一般于会前3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  县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向县长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的,由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

第四十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县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四十  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必须按规定报请县委批准

五十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公文。

请示性公文应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政府决定。

第五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必须呈报县长审批决定。

第五十  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各类收文的办理时限。急件、特急件立即办理;传阅件和一般持续性的办件,原则上当天收、当天办;需核实、了解情况涉及问题比较负责的办件,原则上在收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

无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积压、错处文件的,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  县政府要求各部门办理的文件,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按程序上报,因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  县政府领导要及时批阅文件,不得造成文件积压,急件要在当日处理。

第五十  县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送拉萨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领导、政府办主任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政府办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领导签发。

第五十  县政府和部门要精简文件数量。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应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推广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控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工作纪律

六十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立说立行。

第六十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县政府集体权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策和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集体作出的决策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讲话或发表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县委批准。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县长汇报分管领域重点工作和个人重点工作动态,自觉做好分管领域指导督促,特别是持续抓好1000万元以上项目、包保重点工作任务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分管领域堵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六十三条  由县长主持参加会议,原则上要求参加的班子成员、各乡(镇)长和各部门、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参加,除在组织部报备批准休假、病假外,无法参会人员,需向县长请示同意后,会前向县政府办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并在会上呈报县长。

第六十四条  上级组织的会议、调研、活动等要求分管领导参加的,原则上分管领导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需报请县长,并由县政府办协调其他领导参加。

第六十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休假、学习,按照区、市要求报备。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各乡(镇)长、各部门负责人出差、休假、学习,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  县政府实行领导交叉代管工作制度。县政府领导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按照交叉代管工作制度或视情况安排另外的领导同志代行职责。互为交叉代管的领导同志、副县长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  

第六十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六十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始终坚持三个牢固树立,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带头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中共拉萨市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区党委实施办法精神的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认真履职,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积极践行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和孔繁森精神,厉行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反对浪费,勤俭办事。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庆典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

  县政府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组织建设指导督促工作,每年向县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2次,着力建设廉洁政府。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规范落实党风廉政各项工作举措,深入开展教育警示学习活动,每年向分管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工作开展情况。

七十三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自觉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第七十  县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要遵守相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  本规则由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解释。

第七十  驻县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1117日印发的《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

20233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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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广